《交通运送部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决议》解读
11月10日,交通运送部发布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决议》(交通运送部令2023年第16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便于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了解相关联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作业,现解读如下:
近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作出修正,将“世界集装箱船、一般货船运送事务批阅”“无船承运事务批阅”改为存案办理。为执行《决议》要求,交通运送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正,将上述2项答应改为存案办理并细化完善存案要求。此外,对世界客船、世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答应的审阅形式来优化,由现行的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送部审阅,调整为由交通运送部直接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