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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12 来源:澳大利亚FBA海运

  海上货品多式联运是现代跨境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地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供给了有力支撑。但是,当地海上货品多式联运法令联系杂乱,尤其是触及多式联运海上货运署理合同纠纷时,其职责确认常因署理人的多重人物而变得扎手。本文结合实践事例,剖析多式联运海上货运署理合同中的职责确认规矩,讨论怎么在国内外法令框架下厘清相关法令联系。

  A当地贸易公司与B当地货运署理公司签定《当地货品运送署理合同》,约好:B公司作为A公司的署理人,署理当地货品出口多式联运事务,运送途径为“海派”;署理人职责条款适用当地货运署理协会联合会(FIATA)规范规矩,规矩署理人在挑选第三方承运人时应实行合理检查职责,但对第三方差错行为免责。后货品经当地海运顺畅抵达境外目的港,但是在境外公路运送环节,因第三方承运人差错变成事故(AB均认可),导致货品悉数毁损,A公司遂申述B公司补偿悉数货值。B公司则辩称:已实行合理审慎职责,且货损由第三方原因引发,其不该承当职责。

  国内法经过《民法典》、《海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署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矩》(下称“《海上货代规矩》”),对多式联运及货运署理的法令联系进行了规范。

  《民法典》:清晰多式联运运营人对全程运送担任,且不答应经过合同约好予以扫除或约束,但答应其事后向涉案区段承运人追偿;对无法清晰丢失发生区段的,则适用严厉职责。

  《海商法》将当地货品多式联运界说为包括当地海上运送的多式运送合同,并规矩在无法确认丢失区段时,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承运人补偿相应的职责和职责约束的规矩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海上货代规矩》:着重确认合同性质,需结合合同文本和实践履约现实;货运署理人应尽审慎职责,否则应补偿因而给托付人形成的丢失。

  《民法典》调整多式联运的一般性法令联系,《海商法》调整当地海上货品多式联运法令联系,《海上货代规矩》调整多式联运海上货运署理合同联系。

  1975年《联合运送单证一致规矩》是当地社会初次测验对多式联运进行规范的文件,清晰多式联运运营人为独立合同主体,称为“自己(Principal)”;选用“网状职责制”,即多式联运运营人根据货损发生的运送区段,适用相关当地条约或国内法承当职责。

  1980年《联合国当地货品多式联运条约》(未收效),连续了“自己(Principal)”的表述,但进一步清晰了多式联运运营人作为独立合同主体的位置;选用“经批改的一致职责制”,清晰条约项下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补偿职责应根据推定差错或忽略准则确认;若货损发生区段相应的当地法或强制性国内法规矩的补偿限额高于条约规矩,则适用该区段相应法令。

  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矩》,删去“自己(Principal)”的表述,代以签定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当完结合同职责的任何人;参照适用承运人的彻底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及免责条款,且在区别是否含海运、内河运送区段的基础上采取了特别网状职责制。

  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许部分海上当地货品运送合同条约》(未收效),环绕包括海上运送的多式联运合同为中心,引入了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的概念,选用“最小网状职责制”,限制承运人对合同规模内的运送职责。

  1996年当地货运署理协会联合会(FIATA)《货运署理服务规范规矩》,核心内容有:将货运署理事务的服务规模扩展至运送、组装、办理和相关辅佐服务;根据合同人物划定不同职责,若作为多式联运运营人(FIATA规范规矩7.3),适用推定差错或忽略准则承当相应的职责;若作为发货人的署理人,对第三方差错免责(FIATA规范规矩6.1),除非未实行慎重职责。

  在实践中,多式联运署理人的合同人物,一般有三种:(1)多式联运运营人:承当全程运送职责,与邮寄人直接签定合同;(2)邮寄人的署理人:作为邮寄人的署理人,仅担任详细事务组织,如订舱、仓储等;(3)承运人的署理人:受承运人托付,仅为特定运送段供给辅佐服务。

  精确辨认B公司在合同中的人物,是确认本案职责归属的基本前提。根据本案合同文本与实践履约行为可知,虽然B公司参加了运送组织但未直接施行运送行为,案涉《当地货品运送署理合同》既已清晰其双方为货运署理法令联系,应以合同文本优先,故而B公司其行为应适用邮寄人A公司的署理人的慎重职责规矩;一起《当地货品运送署理合同》既已约好“署理人职责条款适用当地货运署理协会联合会(FIATA)规范规矩”,B公司作为邮寄人的署理人,根据该规范规矩第6.1条的规矩,主张不承当因第三人的差错(A公司认可)发生的丢失,契合案涉合同约好。

  当地多式联运海上货运署理合同中的职责确认,触及多重法令联系和杂乱的职责区分。经过精确辨认署理人的合同人物,结合合同约好与履约现实,能够轻松又有用厘清职责归属,削减争议。本案的裁判成果为当地货运署理职业供给了重要的启示,提示各方在当地多式联运事务中需更垂青合同办理和法令危险防备。

  笔者主张:(1)邮寄人在签定合一起,应清晰署理人的合同人物和职责规模,尽可能的防止因条款不清引发争议;(2)货运署理人应留存完好的组织当地货品运送全程中的交流记载,并保证实践承运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资质和才能,遇事及时精确发表,以躲避不必要的法令危险;(3)涉当地多式联运的合同文本需清晰职责条款,当地法的差异化规矩为合同当事人供给了规范性辅导,但在挑选适用规矩时应留意精准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