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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走私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 2024-08-23  来源:江南app下载安卓

  2014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模式第一次出现在海关总署公告,设定了专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模式,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已走过八年。基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及案件办理的滞后性,与跨境电子商务特定监督管理模式有关的走私犯罪案件在2015年年底陆续被查发,相应的判决于2018年慢慢的出现。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走私犯罪频繁见诸报端,为大家所熟悉。

  一般来讲,跨境电子商务走私犯罪案件的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物流运输企业、支付企业、报关企业、消费者、境内代理人等。

  “刷单”走私是指伪造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单”信息,利用税收和通关的优惠政策,盗用、冒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进行限额内刷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进口。

  (1)物流:商品以一般货物形式进入保税区,走私个人或单位利用快递行业监督管理漏洞,购买空白快递单号,制作虚假快递单,将货物以零售商品形式批量运出保税区。

  (2)信息流:走私的个人、单位搭建虚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雇用社会人员或利用互联网技术购买或获取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以此为基础制作虚假订单,集中“刷单”,瞒骗海关审核。

  (3)资金流:选用支付机构,利用支付机构监管漏洞,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虚假订单,伪造支付单。此时,伪造的信息在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上构成了“三单一致”,走私个人或单位享受了税收优惠和便利化通关。

  “推单”走私是指未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从事跨境销售业务,其委托清关公司负责报关,清关公司为牟取利益,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合谋,将实际生成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的交易生成虚假订单,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报关入境后,将货物交付境内消费者。“推单”走私与“刷单”走私的差别在于,“刷单”走私不存在任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基础,而“推单”走私则是基于未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生成的真实有效的订单,存在真实的消费者、真实的物流。

  (1)信息流:根据其他电商平台的真实订单中的个人买家身份信息、收件地址、货品名称、数量,在虚假平台上生成虚拟“订单”,同时会伴随着低报价格的行为;

  (2)物流:物流企业依照真实的订单进行商品派送,物流信息线)资金流:支付企业依照假订单进行收付款,由此形成了虚假支付信息。三单信息中,物流信息为真,消费者为真,交易信息、支付信息为假。

  从伪报贸易方式的角度分析,“刷单”走私是将一般贸易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推单”走私是将行邮物品伪报为跨境电商货物,两者皆是按照不同贸易方式的税率差计核偷逃税款金额,一般情况下,“刷单”走私的税率差往往大于“推单”走私,造成相同商品计核偷逃税款金额的差异。

  走私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存在税款损失为前提,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推单”走私是否需要上升至刑事处罚层面存在不同看法。理论界认为,判断跨境电商走私不能简单地以“三单”是否匹配作为依据,例如对于“推单”模式,尽管在形式上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但如果收件人确为实际消费者,且不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况,就不会造成税款流失,不应上升至刑事处罚层面。但司法实践中,对“推单”模式仍予以刑罚打击。

  (1)伪报品名。目前,只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上的商品能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新税收政策,部分商家将清单外商品伪报为清单内商品,从而冒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2)扭曲成交价格。一些电商卖家利用技术手段,打着“秒杀”的旗号,自销自买,自己买入后再二次加价卖出。因为秒杀价格较低,故海关审价的成交价格也将大幅下降,从而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都会不当减少。

  (3)退货截单。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下单后,商家会备货,并将订单推送给海关审核,同时扣税。由于从推单到海关审核出库需要1到3天不等的时间,消费者可能在此期间选择退货,许多电商平台只将货款退回消费者,而将货物留在境内的仓库,未按照海关规定将退运货物退回特殊监管区域,其实质是将以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低税率进口的商品进行二次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及第24条之规定,自然人走私的起刑点为10万元,单位为20万元,如逃税金额未达到起刑点,则可能被海关处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逃税金额达到起刑点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面临如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