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清关走私境外奢侈品偷逃税款3700余万元,为赚取黄金价差导游走私黄金21.7公斤……4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13年至2022年走私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从十年来审结的走私刑事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十年来,青岛法院共审结走私刑事案件234件,罪名集中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逃避商检罪等,对253个被告单位、60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涉案金额12.8亿余元,判决前追赃近5亿元,追赃挽损率39%。
案情:青州某经贸企业主要从事皮革及制品等货物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孙某某是实际控制人。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孙某某伙同境外发货人,以马皮夹藏方式走私进口海马干共计495408尾。经鉴定,上述走私进口的海马干均来源于海龙鱼目海龙鱼科海马属太平洋海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74311200元。
判决:被告单位青州某经贸公司、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夹藏方式走私进口珍贵动物制品,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孙某某到案后,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根据调查已掌握了被告单位正在运输途中的走私货物信息,并在该批货物到港后对夹藏的205772尾海马干进行扣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实施的该部分犯罪系未遂;孙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全部事实,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认定为坦白;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和没收的财产,上述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青州某经贸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警示意义:夹带私藏是通关走私的一种模式,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通过海关的进出口口岸,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藏匿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的物件内,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本案中,孙某某等人就是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藏匿于马皮中,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夹带入境。夹带私藏走私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具有深远的社会危害,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冲击国内市场,更导致大量未经国家监管的违法货物流入国内,包括毒品、、疫区冻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甚至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法院呼吁广大外贸企业,一定要严格守法经营,守住法律底线,赢得长远发展。
案情:某国际文化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5日,成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郭某系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某、于某系公司员工。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成某某、郭某、王某某、于某接受国内买家委托,在韩国等境外地区免税店代购奢侈品货物并统一发运至中国香港,通过严某某等人将货物以水客随身携带等绕关走私的方式将货物走私进境,向国内买家寄送货物并支付返点费。经核定,涉案货物共计1.2万余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7041592.71元。
判决:被告人成某某、郭某、王某某、于某为给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水客夹带、人肉清关等方式走私境外物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严某某帮助他人实施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王某某、于某、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罚。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某国际文化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零五万元,判处成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为活跃对外贸易,我国对特定商品进境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免税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商品市场,不少人便抓住此“商机”,接受客户订单,亲自或委托专门企业在境外免税店代购商品,再通过亲友或专门机构、人员将境外采购货物作为随身行李带回国,在国内交付或邮寄给客户,赚取偷逃关税产生的中间差价。这种商品入境的方式就叫做“人肉清关”,又称“水客渠道”。根据规定,旅客携带入境的免税商品须以自用为目的,且要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超出范围的将被视为进出口货物,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以营利为目的,采取逃避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境外免税商品代购、偷逃税款的行为,以及明知是以上述方式代购入境而托购的,均属于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法院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一时小利而踏入歧途。
案情:尹某与岳某(另案处理)预谋,利用青岛市某码头通过让偷运砂石料或走私船只在码头卸货,收取费用获利,尹某负责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让相关船只入港停靠。2022年5月,尹某联系码头管理人员杨某,以朋友的船只需要在码头的船厂维修螺旋桨为由,要求在该码头停靠,杨某回复备案后可以停靠。后尹某前往查看码头情况,并于案发当日安排姜某(另案处理)到该码头查看监控、人员值班以及渔政执法船舶情况,姜某带人做好装货车辆的计数工作,同时安排蔺某为其关注执法车辆出动情况。案发当晚,尹某联系杨某以船舶需要更换维修螺旋桨同时卸载部分生活物资为由,要求放行吊车和货车进码头,码头值班人员经检查无螺旋桨,未放行吊车和货车。涉案船舶在靠港准备卸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缴获产自俄罗斯、波兰等地的冷冻肉食13818件共计173.83吨。经鉴定,上述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其中72.79吨来自境外疫区。
判决:被告人尹某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来自境外的动物产品170余吨入境,其中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产品7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尹某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过程中,参与帮助走私组织地接工作、寻找码头,在走私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绕关走私,即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点,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相较于具有较强欺骗性和技术性的通关型走私,绕关走私行为人往往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大批量、长时间的走私活动。而通过绕关走私入境的冻品,不但未经检验检疫合格,而且在运输过程中无法确保全程冷链存储,其中甚至还混杂了国外疫区的动物制品,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坚决走私冻品,不参与帮助走私行为,积极举报涉嫌走私的人员、船舶、车辆等,筑牢全民反走私防线。
案情:2019年至2021年,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外国网站下单购买品牌雪茄烟,由国外网站管理人员将订单拆分发货,并以衣服、生活用品等品名进行虚假申报,从沈阳、广州、武汉、青岛等口岸邮递进境后销售。上述雪茄烟总货值38万余元,涉嫌偷逃税款120153.66元。
判决:被告人宋某采用寄递渠道伪报品名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宋某自愿认罪认罚,足额补缴偷逃的应纳税款、并主动缴纳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该案属于典型的通过寄递渠道伪报品名走私案件,涉案人员根据订单需求在境外购物网站采购,后通过伪报品名方式邮寄入境并销售牟利,这种“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走私行为严重侵害海关监管秩序和税收征收秩序。法院提醒,在购买进口商品时选择正规途径,合理合法消费,防范走私;专业从事邮政或快递业务人员在接受国际邮政、快递业务时,严格遵守邮政管理规定及海关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对境外邮寄物品规范收寄验视,从揽收环节防范走私行为发生。
案情:2018年9月至11月,杨某某在明知黄金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贵重金属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赚取中日之间黄金差价,逃避海关监管,在国内采购时指定供货商将黄金加工成黄金珠链、金玉混合珠链等,委托曾某某联系出境导游孙某某、崔某某、姚某某等,以随身佩饰方式将黄金携带出境至日本销售,共计90件黄金制品,黄金总重量21700余克,货值5760967余元。
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孙某某、崔某某、姚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杨某某、孙某某在海关调查时主动供述海关不掌握的其走私黄金制品的事实,姚某某与办案人员见面后自愿前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曾某某、孙某某、崔某某、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曾某某、孙某某、崔某某、姚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走私黄金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相关金银等贵重金属出口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国家货币币值稳定和对外贸易发展。我国对黄金等贵重金属实施特殊监管规定,携带黄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进出境超过50克的,需向海关书面申报;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仍然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的,将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法院提醒,要走正规渠道从事黄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交易,切勿贪图小利而携带私货出入境,在发现涉嫌走私行为后,要及时向边防、海关等部门检举,并配合缉私部门办理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