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
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督管理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的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
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督管理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公司制作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如果年轻人都去做抖音,快手,都去直播、做自媒体,国家就没有希望。只有实体经济崛起、制造业崛起、才能真正的改变世界,增加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