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学院历史: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前身为天津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天津市职工科学技术大学),始建于 1962 年。2006 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改制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培养海员为主,兼有理工、经管等学科的综合性全日制国办高等职业学院。是我国海事局向国际海事组织申报船员培训机构之一,是天津海事局在华北地区最先开办海员对外适任证书培训的机构,也是华北地区首家通过国家海事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认证的教育培训单位。
办学条件:学院位于天津海河教育园校区,总占地面积976亩,建设用地615亩,一期建筑总面积17.1334万平方米。学院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体育场馆、设施设备先进的各专业实验、实训室等。
专业门类:学院坚持全力发展海运特色专业和适应环渤海地区建设所需的专业,紧紧围绕服务天津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以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的需求,设有航海技术系、轮机工程系、航运经济系、国际邮轮乘务和旅游管理系、工程技术系、信息工程系、外语教学部和社科部等8个教学系部,开设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不伤害原有设备的检测)等25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其中国际邮轮乘务、金融管理与实务(航运金融)、游艇维修技术三个专业为全国高职院校中首创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游艇维修技术、国际邮轮乘务、海事管理、船机制造与维修、港口业务管理、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不伤害原有设备的检测)、制冷与空调技术(设备正常运行管理)、船舶电子电气技术、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建设价格)、管道工程技术(地源热泵)等12个专业为天津市高职院校中独一无二的专业。
人才培养:学院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能够得到与所学专业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大学专科层次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结合海运特色,采取准军事化管理模式,强化对学生进行素质训练和养成教育。
教育教学:学院拥有各专业所需的多种实训实验设备,教学环境和实训条件优越。目前已建成涵盖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物流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不伤害原有设备的检测)等25个专业及专业方向的校内实训基地74个、校外实训基地93个。其中,建有船舶操纵模拟实训室、轮机模拟器实训室、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实训室等国家重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校外水上训练基地面积达6000亩水面,航海学历教育和海船船员培训能力在华北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就业优势:学院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授予“滨海新区航海运输技能型紧缺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并通过了国家教育部委托天津市教委组织的专家组对学院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评估。历届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保持在85%以上,专业对口率保持在75%以上,在天津市所有本、专科高校就业率统计中始终名列前茅。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设有由书记、院长牵头的以招生办、纪检、保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它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1、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6人间宿舍1000元/生·年。
2、为满足企业的需要,提高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有关专业将利用学生在校期间开展专项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其费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
3、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5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做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八条 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2015年国家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我院是天津市唯一一所被教育部、中国人民总参谋部指定的士官生直招高职院校,为海军大型现代化作战平台培养高技能人才,今年招收通信技术(船舶通讯设备)50人,毕业后进入大型现代化海上作战平台工作。招生省份有:天津、山东、安徽。
第九条 我院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不是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四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养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养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养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养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养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余专业男女不限(鉴于用人单位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身体要求,建议报考航海类专业考生的肝功能体检结果为正常)。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专业招收双眼裸视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5.0(0.8),辨色力完全正常,身高1.65米及以上,无口吃的考生。
第十九条 《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招收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辨色力不能为色盲,身高1.55米及以上,无口吃的考生。
第二十条 《国际邮轮乘务》、《烹饪工艺与营养(邮轮烹饪)》专业招收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辨色力不能为色盲,身高1.55米及以上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烹饪工艺与营养(邮轮烹饪)》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一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报考《游艇维修技术》和《通信技术(船舶通讯设备)》专业的考生辨色力不能为色盲且听力正常。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5年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来管理;按专业人才教育培训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相关的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检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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