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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4 来源:欧洲FBA海运

  据中港网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向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班轮公司开放试点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箱沿海捎带业务。

  为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根据我们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合乎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合乎条件拟开展业务试点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开展业务试点。

  申请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船舶和捎带的集装箱货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开展业务试点的船舶为洲际远洋干线船舶;二是捎带的集装箱货物为该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

  外国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对等原则,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包括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地区均明确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

  根据公告,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申请开展业务试点,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及公证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三)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拟开展业务试点船舶的《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入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以及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

  (四)《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承诺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对符合本公告第二项要求作出承诺)。

  (五)根据对等原则,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包括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地区均明确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的相关法律文件证明;如无法律文件,需对符合对等原则要求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公告强调,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除依照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据中港网资料,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该批复,国务院同意在临港新片区内允许合乎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

  因涉及主权和本国航运业保护等,外资船舶或外籍船不能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业务,国际上多有类似做法。

  我国沿海运输需求大、船队规模强,一直实行严格的沿海运输权保护。此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五星旗船舶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务,包括外贸集装箱捎带业务。但是,随着中资航运企业经营非五星旗船的现象日益普遍,大量非五星旗船舶不能从事沿海捎带,慢慢的变多货物选择在境外港口中转。

  据中港网资料,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中国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随后的2013年9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亦提出“加强完善启运港退税有关政策,优化监管流程,扩大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在对等原则下允许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方案明白准确地提出,“允许中资非五星旗船开展以宁波舟山港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不过,之前无论是在上海自贸区还是浙江自贸区等,只向中资非五星旗船开放,此次新一轮改革开放后,扩大到了外资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意味着国内沿海捎带经营事物的规模逐步扩大。此次试点政策落地后,外资船公司可在部分港口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进一步彰显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有利于上海港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