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即列明收货人名字的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则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承运人有必要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给货品。记名提单在世界海运交易中运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榜首单TT 收货人就直接是客户的名字,没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在没有收款保证的情况下,肯定不能够做记名提单。)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能够不凭提单就能够提货,因而提单实际上现已失去了货权的操控力。就像空运提单相同,收货人只需凭身份证明就能够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承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则为:TO ORDER这样的空白昂首的提单,由此来操控和把握货权。因而,不能只片面的记住记名提单的不行转让特质,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能够不凭提单就能够提货,因而提单实际上现已失去了货权的效果。”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一定要记住全面,才不会给作业带来过失和丢失。所以,假设只收30%货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法,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一旦客户诺言不好不付款,将有或许遭受款、货两空的地步。当然,假如对客户有决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二是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名字。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笔据放货。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称号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品,承运人交货是笔据不凭人。三是指示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给货品的提单。是当时世界交易中一般运用的提单。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邮寄人在提单反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依据信用证的规则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要邮寄人能够提货,便是卖方保存货品所有权。现在,关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有必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不管货品放给哪一方,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能够向承运人追查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这点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都是一致的。但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假如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品交给给记名人,记名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运人建议违约责任呢?现在理论和实践都存在否定的倾向。综上所述,各国内货主单位理应当充分认识记名提单的危险性,对交易买方要求签发以其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不能随意容许,以保证在信用证等方法结汇受阻的情况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追查其违约责任。